苏州市侨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苏州市侨商会(英文名称:“SUZHOU OVERSEAS CHINESE ENTERPRISE FEDERATION”,英文缩写为“SOCEF”)。
第二条  本会是经苏州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由在苏州市投资创业的归侨侨眷、华侨华人、港澳人士、留学归国人员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有关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全市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会紧密围绕苏州市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侨商组织服务经济建设、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发挥侨界工作的独特优势,扎实做好为侨商服务的各项工作;依据本会章程,支持侨商事业发展,维护侨商合法权益;鼓励、引导侨商为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言献策,畅通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渠道,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发挥本会在参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团结动员广大侨商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归国华侨联合会以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内设机构、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本会的内设机构、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秘书处办公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阊胥路115号516、519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为侨商提供政策咨询、信息交流、调研培训、金融保险、项目对接及其他增值服务等多种形式的服务,支持侨商开展经贸科技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二)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动侨商与海内外经济科技界人士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商会及其工商界人士的联系,促进经贸合作;增进与国外工商社团的交往,为扩大对外开放、走出去发展、提高侨商企业国际竞争力服务。
(三)密切联系在苏州市内投资创业的归侨侨眷、华侨华人、港澳台人士和留学归国人员,了解侨商民意,反映侨商的意见和要求,积极支持侨商参与社会管理,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引导侨商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文明守法,诚信经营,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和苏州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工作。
(五)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各级侨联组织及相关团体、商会的联系和沟通,建立资源数据库和信息交流平台,不断增强服务功能,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
(六)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办好本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并进行其它新媒体平台建设维护。
(七)承办业务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的其他工作。
(八)根据工作任务或会员需求成立相应的投资基金,直接投资或参股实体公司运营。
(九)领导本会内设机构、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在苏州市内的归侨侨眷、华侨华人、港澳人士以及留学归国人员及关心本会工作和支持苏州侨界事业或对侨界有特殊贡献的友好人士。
单位会员: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在苏州市内的归侨侨眷、华侨华人、港澳人士、留学归国人员的企业和与苏州有联系的其他侨界组织投资创办的企事业单位和侨属企业;各有关社会组织。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积极参与本会活动;
(四)按照章程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具备入会条件的个人、单位,可由市、县、区侨联组织及有关方面推荐或秘书处邀请,也可由理事推荐;
(二)提交入会申请书或入会登记表;
(三)本会秘书处审核;
(四)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缴纳会费;
(六)颁发会员证书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费一般提前预缴,或于会员大会后半年内缴纳完毕。会员如果超过一年未足额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予以除名;或触犯中国刑法已被定罪的,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届至少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等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差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3。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会会员;
(二)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同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聘任荣誉职务人员;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决定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等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差额选举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会长或者百分之三十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百分之三十。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第一至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线上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百分之三十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热心侨联、侨商会的工作;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界限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监督落实秘书处工作
(五)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会长可指定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代为执行上述(一)、(二)、(三)项具体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不受任期限制。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内设机构、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本会季度主要工作情况在商会平台通报;
(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若干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四十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团体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相关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领导本团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七条 本会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四十八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领导。
第四十九条 本会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投资理财、实体机构分红;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本会季度财务情况向本会负责人汇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六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 2023年 12月8 日第四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